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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方城县委 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大力发展旅游业是县委县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第三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全县的重点工作之一。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投身我县的旅游开发,加快我县旅游事业发展的步伐,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原则
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营、集体、私营企业、个人及外商、港、澳、台、侨等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我县旅游业。
  二、土地使用
  (一)凡在景区、景点内兴办旅游开发项目及配套服务项目使用土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
  (二)凡在景区、景点内兴办旅游开发项目及配套服务项目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以租赁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同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标准给予优惠。凡投资规模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优惠10%;投资规模在101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优惠20%;投资规模在301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优惠30%;投资规模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优惠50%。
  (四)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出让金的20%返还给受让人,其余部分上交县财政,主要用于旅游开发,以扶持旅游业的发展。在土地使用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或抵押。
  三、税费征收
  (一)凡在景区、景点内从事旅游开发经营活动的应照章纳税。对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营业年度起,前三年的营业税,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县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返还;前五年所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城市建设维护费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部门返还50%。
  (二)对在景区、景点内兴办旅游开发项目及配套服务项目的,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城市规划费、土地使用费、用地规划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押金;按最低标准收取证照办理费、排污费、文物勘探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证照年审费、供电贴费、地震评估费、环卫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卫生许可证办证费等费用。
  四、投资服务
  (一)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县旅游开发的有关事宜,任何旅游开发项目及配套服务项目须先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旅游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旅游开发项目5天内给予答复或审批,景区、景点规划设计一周内审批完毕;办理有关手续,当天予以协调联系;如遇影响开发的有关问题,保证在24小时内到现场协调解决。
  (二)县计委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旅游开发项目,属县审批权限的,当天予以审批;需向上一级申请的,两日内予以上报。并跟踪督促上一级计划部门尽快予以审批;工程竣工后提出验收申请的五日内给予验收。
  (三)开发旅游项目的投资者,经旅游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均可到县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手续齐备的,县工商局当天应办理完毕有关证照。
  (四)物价部门对旅游景区景点审批票价随到随办,淡旺季可实行浮动票价,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缓解旅游旺季游客过于集中对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压力。
  (五)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旅游资源开发过程和营业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管理,对旅游开发过程中的各种事故隐患,要及时排查,防患未然。对各类治安刑事案件,要立即查处。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漫天要价、敲诈勒索、干扰施工和营业等现象,有关部门保证及时严肃处理。
  (六)电业部门在接到投资者用电申请后,必须在一周内完成勘测设计(工程较大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时间),提出预算,供电工程费用到位后,应立即组织施工,接火通电。
  (七)电信部门在接到投资者安装电话申请后,距主干线两公里内的,在有线位的情况下,应在两天内保证通话;超过两公里的,要尽快架设线路,保证及时通话。
  (八)环保部门对所有项目的环保评价,均在三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九)土地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时,用地申报材料齐全者,当天予以上报,并跟踪督促省、市土地业务部门尽快予以审批。如有土地纠纷,24小时内到现场协调解决。
  (十)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到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乱收费;除法律、法规规定及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出台对旅游业的收费项目;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持检查通知书或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行政执法执罚证、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证、收费卡进行检查或收费,收费时在收费卡上逐项填写收费时间、项目和标准、金额、依据、票据种类、收费单位、收费人员签名盖章,未经批准和未持证、有填收费卡或收费卡填写不清的,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企业有权拒绝。
  如出现对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企业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或乱检查、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乱收费行为的,县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应给予迅速调查处理;对侵犯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企业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应按党政纪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奖励规定
  (一)凡从县外引进资金用于我县旅游开发的,奖励办法按照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社会各界无偿损赠资金用于我县旅游开发的,视其损赠额,可以命名、树碑立传或给予其它荣誉。
  (选自中共方城县委文件方发[2001]17号)
方城县旅游局 电话:0377-7232968 传真:0377-72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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