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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发布时间:2024-02-01

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市区等上调至1680元/月 淅川等七县1800元/月


今年1月1日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也随之上调,其中,淅川等七县调整为1800元/月,南阳市区及其他县(市)调整为1680元/月,最高每月增加520元。 


今年1月1日起,南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上调,按照行政区域类别,南阳市区、邓州市及其他各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100元、2000元、1800元。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照各省辖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其中,脱贫县(原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原则上为所在省辖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照行政区域类别,低于所属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90元/月;高于所属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00元/月。 


据此,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南阳市区、邓州市、唐河县、西峡县、新野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680元/月,失业人员月收入增加240元或400元不等,增幅分别为16.6%、31.2%;淅川县、南召县、社旗县、方城县、桐柏县、镇平县、内乡县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00元,失业人员月收入增加520元,增幅高达40.6%。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未及时调整的要尽快按照规定补发差额。 


那么,哪些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和缴费年限有关系,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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