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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方城县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方政20235

 

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方城县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方城县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324

 

 

 

方城县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因城市发展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城乡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全县城乡城市更新片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项目方案确定、基准地价、补偿优惠政策、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等,一律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定,财政、审计等部门成立资金管理专班同步跟进监管。

第四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城市更新片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拆迁,由县住建部门做为房屋征收部门牵头制定房屋征收拆迁实施方案,同时负责前期拆迁摸底、房屋及附属物品清点,数据由县住建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最终认定。

第五条  县住建部门牵头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布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区域进行城市更新片区和城中村改造的项目,需置换安置的房屋价值,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财政部门评审机构核定房屋成本价,实行一口定价,原则上在成本价基础上上浮8%对开发企业予以结算。定价方案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更新片区改造应当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应当明确项目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十五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则上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应限期登记过户或补交相关税费后再行补偿,做到补偿安置对象与有效证件一致,严禁安置对象房产私自交易未办理过户现象发生,杜绝税收流失和信访稳定隐患。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城市更新片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项目的审计工作,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管,不得以第三方审计替代。

第二十四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发改、财政、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审计、林业、教体、卫健、林业等职能部门应当服从县政府统一调配,统筹协作,履职尽责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十六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工作一律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县住建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4日印发



(共印100份)


文字解读关联:方城县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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