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信用诚信

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23

宛政〔2022〕2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2日

南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70号)精神,依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户籍人员和已办理居住证满1年的非户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根据南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通过科学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本市个人信用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加减不同项目分值,综合计算得出个人信用积分及评价,积分名称为“宛信分”。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南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个人信用积分的标准制定、模型设计、信用评价、异议受理、推广应用、授权查询服务等工作;建立信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个人信用积分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个人信用积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分类、动态管理、保护隐私、授权查询、可追溯及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个人信用信息构成与归集

第六条 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和判断自然人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个人基础信息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

第七条 个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学历、婚姻状况、执业资格证书等反映自然人身份的信息。

第八条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指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一)个人社会信用:包括个人在社会事业领域的不良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信息,其中个人不良社会信用信息包括拖欠水电气暖等费用、破坏公共设施、家庭暴力等信息,个人良好社会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在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志愿服务等方面获得荣誉奖励等信息;

(二)个人职业信用:包括个人在职业中受到的奖励和不良信息,其中个人良好职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模范作用突出以及工作有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等信息;个人不良职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贿受贿、以不当手段获取职业或执业资格等信息;

(三)个人经济信用:主要包括骗取骗贷公积金、未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拖欠工资、侵占他人合法利益等不良信用信息;

(四)个人行政信用:包括个人在道路交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体育、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社会治安、行政审批、税收征缴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五)个人司法信用:包括个人在法院、检察院记录的不良信息等。其中个人法院不良记录包括未履行生效裁判,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法规定的各项刑罚,伪造公文印章等不良记录;个人检察院不良记录包括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失信行为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主要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经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按照行业信用管理有关制度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主要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除按前款规定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外,原则上均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条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合法、安全、及时、准确,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归集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切实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个人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有关功能建设完善工作。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并更新其产生或者获取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自然人身份信息;需记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内容;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的分类认定结论意见或决定;其他做出结论意见或决定的单位名称、做出的结论意见或决定以及时间;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名称及提交时间。

第十二条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期按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执行。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个人信用积分计分依据。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个人信用评价以信用积分形式体现,评价指标包括个人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积分按照“基础信用积分+附加信用积分”的评价模式计算:

(一)基础信用积分为500分,是指个人拥有的初始信用积分值。

(二)附加信用积分为500分,根据个人守信信息、失信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加减分,再累加年度信用积分。

年度信用积分,是指连续1个月无失信行为,增加2分/月,连续一年(12个月)无失信行为,在连续增加24分的基础上,一次性再奖励5分;连续2年(24个月)无失信行为,在按月计分的基础上,一次性再奖励10分;连续3年(36个月)无失信行为,在按月计分的基础上,一次性再奖励15分。三年(36个月)内,最多增加102分,年度信用积分达到上限102分后,不再累加。期间有1次失信行为,前期增加的年度信用积分归零,并从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的下个月重新累加。总积分达到1000分后,不再累加。

(三)个人信用积分作为自然人信用评价、评先评优、获得政府各项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南阳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模型和信用惠民措施清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个人信用等级评价方式采取指标得分定级和直接降级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评定。按照得分从高到低,依次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极差。指标得分,是按照个人信用积分评价模型标准予以加减计算。直接降级,是将个人的信用级别直接降到信用极差。

信用优秀:信用评价指标得分800分以上。一般指有大量守信信息,且无失信信息。

信用良好:信用评价指标得分600分以上不满800分。一般指有较多守信信息,且无失信信息,或有少量失信信息,但通过积极履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义务予以修复。

信用一般:信用评价指标得分400分以上不满600分。一般指有较少守信信息或失信信息。

信用较差:信用评价指标得分200分以上不满400分。一般指有较多失信信息,且不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又不进行信用修复。

信用极差: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不满200分。一般指有大量失信信息,或被法院、海关、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各职能部门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自然人及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

第十六条 个人信用评价与企业信用评级挂钩,企业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或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守信“红名单”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定分值的信用积分。企业、个体工商户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在记入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信用记录的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扣除一定分值的信用积分,推动企业奖惩措施落实到人。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参照此条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扣除相应分值的信用积分。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积分计算规则:

(一)信用积分计算方法为指标加减法,基础信息不纳入计分体系;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的,直接判定为信用极差,信用积分扣减至150分。在惩戒期间产生的守信信息,正常加分。积极进行信用修复被有关部门移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后,恢复原信用积分;

(三)失信信息按照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分级认定,依次扣分,失信程度越高,扣分越多;

(四)守信信息按照乡镇级、县级、地市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分类认定,依次加分,认定层级越高,加分越多;

(五)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两个部门纳入失信信息扣分的,按最高扣分项扣分,不重复扣分;

(六)同一加分事项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七)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扣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类不良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扣分。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守信信息评价原则上终身有效,期间被依法依规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除外,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评价期限的按其规定执行。失信信息评价有效期为失信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信用信息有效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积分评价范围。

第十九条 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根据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自动计算生成,每月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个人信用等级可以通过参加志愿服务、慈善捐助、无偿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获得信用加分提升,也可以通过国家、省信用修复的有关规定,缩短失信行为评价期限,重建良好信用。

第四章  信用积分应用

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用积分着重应用于守信市民激励,不作为自然人失信惩戒的依据,不以低信用积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个人信用积分应用载体为“信用中国(河南南阳)”网站和“信用南阳”“南阳政务”等手机App。

第二十二条 各类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围绕个人信用积分应用,大力开发“信易批”“信易贷”“信易游”“信易医”“信易租”“信易停”等各类“信易+”应用场景,并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依规给予激励。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优秀和信用良好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医院诊疗、车辆年检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在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保、社会救助等公共事业领域给予支持和便利;

(三)在申请财政资金时,享受优先服务,属于上级权限的,优先上报;

(四)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实行容缺受理,优先办理;

(五)在申请融资信贷等服务时,鼓励金融机构优先授信,简化办理,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六)在评优评先、资质评定、职称评聘等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涉及打分或考核的予以加分;

(七)在公共交通、停车等服务中享受更多优惠;

(八)列入守信“红榜”,给予相关表彰或荣誉,并作为诚信典型,通过“信用中国(河南南阳)”网站或相关媒体宣传报道或推介;

(九)各行业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和市场主体按照“激励导向”原则,拓展的其他激励措施;

(十)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一般的个人,不给予激励。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极差和信用较差的个人,应加强信用风险提示,不给予激励。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在监督管理、社会保障、申请政府资金扶持、资质审批、职业资格注册、资格审查评定、技术职务评聘、评选表彰等行政管理事务和干部选拔任用中,应将个人信用积分核查情况作为参考。

鼓励个人与社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积极使用个人信用积分核查,以降低交易风险,促进行业自律,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五章  信用积分查询

第二十七条 个人信用积分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非本人或者本人授权,不能查询。

第二十八条 个人可以通过“信用中国(河南南阳)”网站,“信用南阳”“南阳政务”手机App和信用查询一体机等渠道自主查询本人信用积分:

(一)“信用南阳”手机App查询。个人在“信用南阳”手机App上进行注册登录,完成实名认证之后进行查询。

(二)“信用中国(河南南阳)”网站查询。个人在“信用中国(河南南阳)”网站上进行注册登录,完成实名认证之后进行查询,并可打印个人信用积分报告。

(三)信用查询一体机。在信用查询一体机上,通过个人身份认证后进行查询,并可打印个人信用积分报告。

第六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对本人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申诉权,认为个人信用积分或信用等级有错误的,可以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书面提起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到异议申请后,对属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属于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更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2个工作日内转交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办理。

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核查结果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中止披露、查询该信息。

第三十条 个人因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向作出认定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自主解释、申请延期、主动履约等方式修复信用。个人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通过“清洁家园”“文明交通”“白河保护”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以及慈善募捐、无偿献血等方式提升信用积分和等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收到个人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个人申请修复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个人已整改到位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修复决定书面告知个人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个人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决定不予信用修复,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不予修复的决定书面告知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根据本办法加强本行业领域个人守信和失信信息的分级分类认定,探索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豁免机制,审慎认定自然人失信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结合实际,对个人信用积分评价规则适时进行修正、补充与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不满”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方城县宣传网络管理中心 地址:方城县凤瑞路266号 站点地图

网站标识码:4113220001 备案号:豫ICP备2021023589号-1 豫公网安备 41132202000006号

邮编:473200   举报电话: 0377-67266959      举报邮箱:fcxgov@126.com